6月12日,四川生態環境廳召開廳務會,審議通過《四川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送審稿)》。與現行國家標準相比,該標準加嚴了有組織排放中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非甲烷總烴以及無組織排放中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。同時,針對玻璃熔窯廢氣脫硝過程中存在氨逃逸,氨的裝卸、貯存、輸送等過程存在無組織排放的情況,明確了無組織氨排放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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