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《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》,并于3月1日起實施。《辦法》所稱的主要污染物,是指氮氧化物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化學需氧量、氨氮等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、顆粒物等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。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、山西省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,總量指標無法滿足建設項目總量需求的,可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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