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23日浙江編制印發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。該標準按照GB/T 1.1—2020《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: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》的規定起草,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。自該標準實施起,新建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將按該標準的規定執行,同時不再執行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3271—2014)中的相關規定。該標準頒布實施后,國家出臺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,執行國家標準;涉及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污染物項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,執行國家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