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明確,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、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,將被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,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,情節嚴重的,將被關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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