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省發布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標準編號:DB46/622-2024),實施日期為2025年2月1日。標準適用于以燃煤、燃油、燃氣以及生物質為燃料的非發電蒸汽鍋爐、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、層燃爐、拋煤機爐。燃煤鍋爐、燃油鍋爐、燃氣鍋爐、燃生物質鍋爐的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10/35/50mg/m3,10/20/50mg/m3,5/10/50mg/m3,10/35/50mg/m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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