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地方標準《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 64/ 1996—2024),該標準將自5月4日起實施。
本文件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要求、實施與監督要求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燃煤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。其中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別為10/35/50mg/m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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